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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 一般规定


3.1.1 商店建筑应根据其负荷性质、用电容量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,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,并应具备可扩充性。
3.1.2 商店建筑内开关(变电)站、配变电所、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位置布置和用地预留,应贯彻合理用地、节约用地的原则。
3.1.3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简洁可靠,保证电源质量,减少电能损失,便于管理和维护。
3.1.4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052、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》GB50053、《城市电力规划规范》GB/T50293和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16的有关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3.1.2 变电站和开关站的定义出自《城市电力规划规范》GB/T50293-2014第2.0.6条、第2.0.8条,指城市公用供配电设施用房。配变电所的定义引自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16-2008,本规范指商店建筑自建的专用供配电设施用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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